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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400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小**号**房。2017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七个月。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同年4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村**巷**号**房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白色块状物2小包给吸毒人员米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民警现行抓获。民警当场在上述房间客厅的茶几上缴获被告人叶某某贩卖给米某某的白色块状物2小包(净重共计0.74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在上述房间客厅的茶几上一个蓝色盒子内缴获白色块状物2小包、黄色块状物1小包(净重共计14.1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荔湾区**小**号**房,联系电话1356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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