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叶某某(外号“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身份证号码45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公司**号**栋**室以200元钱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约0.3克冰毒。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公司**号**栋**室共向刘某某贩卖毒品5次。

2019年11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桂林市临桂区***公司**号**栋**室查获被告人叶某某持有的冰毒3.75克。经鉴定,查获的3.75克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手机、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辨认、提取、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莫小洪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