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大道**门市部二楼房屋内,将毒品5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给买毒人员王某某,后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方式先行支付了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二人约定剩余的350元以后支付。当日17时许,民警将王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从叶某某处购买的5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34克)和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47克),另外从王某某处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1克)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2克)。当日21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当场从叶某某身上查获8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46克)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查获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1251号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南川公鉴(电物)[2020]27号检验报告等;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
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宇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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