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大沙湖农场振中路大市**街**号,现住汉川市**园**。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汉川市新河镇浙商产业园附近,收取黄某某微信转账,贩卖给刘某某、黄某某可疑毒品红色药丸六颗(净重0.55克);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上述地址,收取黄某某微信转账,贩卖给刘某某、黄某某可疑毒品红色药丸六颗(净重0.55克);
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汉川市新河镇财富八路附近,收取黄某某微信红包,贩卖给刘某某、黄某某可疑毒品红色药丸三颗(净重0.28克)。当晚19时许,民警在汉川市新河镇浙商工业园将叶某某现场抓获,当场从叶某某身上搜出可疑毒品红色药丸62颗(净重5.95克)、可疑毒品白色晶体12管(净重1克)。
经称重,上述可疑毒品共计净重8.33克。经鉴定,从上述可疑毒品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上述可疑毒品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说明、可疑毒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人体尿样提取笔录、追缴物品清单、罚没收入票据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宜)公(司)鉴(化)字【2020】4号检验报告;4.搜查、扣押、辨认、称重、取样、封装笔录;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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