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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管理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1时许,接到黄某某要求购买5颗毒品麻果(其中1颗黄某某赠予叶某某吸食)的消息后,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毒资人民币750元。当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约定地点本市武昌区巡司河街新桥街交叉路口附近,将4颗红色片剂毒品麻果卖给黄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归案,当场收缴毒品麻果4颗。经称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0.45克。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称量、取样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具有立功、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廷

检察官助理  王丽丽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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