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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峰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小区**院**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2时许,陈某某(另处)联系被告人叶某某购买600元的k粉,并微信转给被告人叶某某毒资600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到和陈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本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橡树林小区北院门口与陈某某见面,被告人叶某某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粉末交给陈某某,陈某某离开后吸食。次日1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叶某某位于本市锦江区**小区**院**栋**单元**号房内挡获被告人叶某某,当场从被告人叶某某的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粉末,从其卧室床尾抽屉中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粉末,从其卧室床头柜抽屉内一纸盒内搜出一台银色电子称和一部k-touch手机。次日12时许,民警将到本市锦江区橡树林小区门口将找被告人叶某某购买k粉的唐某某(另处)挡获。经称量,从被告人叶某某的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的白色粉末净重4.11克,从被告人叶某某卧室内查获的白色粉末净重0.35克。经鉴定,上述两包白色粉末均不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上述两包白色粉末均含氟胺酮成分。上述白色粉末、电子称以及作案联系用手机两部均已扣押在案。经尿检,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尿检结果氯胺酮呈阳性。

经查,2019年10月至今被告人叶某某还多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某、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称量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江恺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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