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吸毒人员卢某某到被告人叶某某家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因叶某某也没有毒品,就外出去问兰新,后叶某某将兰某某送给其吸食的一小包冰毒拿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城南广场北牙路口的公交车站处贩卖给卢某某,获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巧燕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证据目录》2份、《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