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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38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大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号。因赌博于2013年4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路钢材市场向徐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约0.6克重的冰毒两袋,约0.4克重的麻古四粒,并从上述毒品重扣留了部分毒品。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经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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