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害人陈某某在高州市**论坛发布个人征婚广告。被告人叶某某化名“张某某”应征,并以要结婚为由和陈某某交往,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后叶某某以做年例、买手机、妈妈住院、扫墓需要钱等理由骗取陈某某50000元。至被抓获,叶某某共退还7500元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媛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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