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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从三江房产中介获悉尹某某欲购买房屋,遂以租房名义拿到了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玉带龙庭**号楼****号房屋钥匙,向三江房产中介和尹某某提供了虚假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谎称该房屋系其所有,并与三江房产中介、尹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骗取尹某某购房定金3万元,其中1万元交给三江房产中介作为保证金。当日下午,被害人尹某某发现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是虚假的,要求被告人叶某某退还定金。被告人叶某某向被害人尹某某退还了1万元后失去联系。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尹某某退还了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叶某某户籍证明、《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房产查询结果说明》、《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被害人尹某某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琴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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