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叶XX,别名叶X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151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村455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9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叶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孟XX、孟XX、朱XX等120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5日、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27日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封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XX在没有任何办理驾驶证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以自己可以不需要通过任何学习、考试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驾驶证升级和消除酒驾的名义,分120次诈骗被害人孟XX、孟XX、朱XX等120人共计人民币1103430元(案发后退还部分被害人18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到条复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假的驾驶证照片、民事调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X、朱X、买XX、马XX、马XX、马XX、马XX、孟XX、樊XX、王XX、张XX、郭XX、张XX、叶XX、杨XX、刘XX、赵XX、杨XX、岳XX、王X、陈XX、张XX、柴XX、李X、叶XX、叶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XX、孟XX、朱XX、王XX、郭XX、赵XX、胡XX、梁XX、冯XX、孟XX等120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XX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叶XX微信转账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XX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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