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95********,汉族,专科文化,原**工作人员,住江西省上饶县**街道办**大道**号**幢**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叶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1日至2月16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无口罩及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上谎称能够买到上述物品,并通过视频聊天、邮寄空包快递等方式骗取居住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的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进而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诈骗,共骗取119021元用于赌博以及个人消费,被害人李某某在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前被告人叶某某归还李某某人民币63810元,剩余人民币55211元未退还。
2.被告人叶某某为归还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诈骗款,于2020年2月20日至23日期间,使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赵某某货款18000元,骗取被害人高某某36000元,骗取被害人唐某某货款15000元,其将诈骗款人民币37500元用于归还被害人李某某在上述被害人报案前其归还被害人高某某2900元,余款66100元至案发未归还。被告人叶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唐某某报警后,退还被害人唐某某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近亲属代其退出所有赃款给四名被害人,四名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叶某某。
被告人叶某某认可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适用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搜查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交易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秀萍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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