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做网络兼职的广告,后其在对方的引导下下载了“蚂蚁网盟”APP,并充值198元,成为该APP的钻石会员。后叶某某发现在“蚂蚁网盟”APP内做兼职报酬很少,与宣传的收益明显不符,便联系客服要求退款,客服拒绝退款并邀请叶某某加入推广团队,可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下载“蚂蚁网盟”APP并充值会员,以此收取提成报酬。叶某某在明知“蚂蚁网盟”APP为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加入推广团队,成为一团推广一组8小队成员。后叶某某添加网络上的Q Q群,在群内发布团队队长提供的夸大事实的宣传模板吸引被害人添加其QQ、QQ群、微信,被害人添加后,叶某某便使用团队队长提供的话术模板诱骗被害人,让被害人下载“蚂蚁网盟”、“团队语音APP”、“爱聊天”、“任务APP”等软件,并以其昵称为邀请人在软件上注册账号,到APP内的房间内听课,房间内讲课的讲师负责诱使被害人充值会员。被害人充值99元的普通会员,叶某某能够获得55元提成,被害人充值198元的钻石会员,叶某某能够获得75元的提成。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叶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金额11214元(其中未成年期间诈骗金额6300元),非法获利4900元,该款项得已全部被叶某某挥霍。案发后,叶某某已将上述非法所得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转账截图、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姜某某、文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松湖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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