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交往过程中,编造自己在公安局工作的虚假身份,骗取了梁某某等人的信任。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谎称自己认识车管所的人,可以不通过正规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以帮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梁某某等人1750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交往过程中,编造本人是清远市公安局刑警伏击大队的警察的虚假身份,骗取了被害人谢某某的信任。2019年7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叶某某谎称其可以将公安局重案组扣押嫌疑人的手机出售给被害人谢某某为由,诈骗被害人2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坦白认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奕健
(院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涉案财物详见物品移送清单,物品暂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保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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