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楼**号,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房。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向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叶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居住的房子(河源市源城区**栋**房)实施婚恋诈骗。叶某甲在百合网、伊对相亲视频网等相亲网站上寻找离婚或者丧偶的女性作为目标对象,假冒中年丧偶但事业有成的中年男子,使用多个作案手机号、微信号与不同的目标对象进行聊天以获取信任。当与这些中年妇女建立虚假的网恋关系后,被告人叶某甲会谎称其有新店开张,需要这些作为女朋友、未来店铺女主人的中年妇女送牌匾、招财猫等礼品,期间叶某甲使用不同的手机号码、微信号冒充礼仪店老板以接收女性转来买“礼品”的钱财,后再由他人将诈骗赃款进行转移并提现。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叶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eng181112”(昵称“感恩”)骗取了被害人冯某某琼28600元。被害人冯某某琼按照叶某甲的要求以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分五笔(7300、14700、3600、2000、1000)转入叶某甲指定的银行卡(xxxx3、xxxx2)和微信。
2.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叶某甲使用微信号为“wxid_u3bguhshz38822”( 昵称“嘉豪”)骗取了被害人唐某某蓉16500元。被害人唐某某蓉按照叶某甲的要求以柜台现金存款的方式分三笔(9900、1600、5000)转入叶某甲指定的银行卡xxxx3和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通话清单、相关转账情况、等;2、证人周某某未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琼、唐某某蓉等人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在刑罚执行后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甲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乙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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