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室(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镇**村**路**号)。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月18日、3月13日、8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决定处行政拘留十四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套路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80528元,其中既遂4496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王某丙向其借款10000元,以保证金、资料费、砍头息等为由扣除2000元,实际支付8000元,并以行规等理由诱使王某丙签订12800元的虚高借条。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9月5日,王某丙共支付叶某某本息9000元。共计诈骗15800元,其中既遂11000元。
2、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又以上述方式诱使王某丙向其借款10000元,实际支付8000元,并以虚高借条只是作为还款保证为由诱使王某丙签订30000元的虚高借条。同年8月下旬,王某丙父亲王某甲归还叶某某本息18000元。共计诈骗42000元,其中既遂20000元。
3、同年9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又以上述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某向其借款8000元,实际支付6276元,以行规等理由诱使张某某签订10240元的虚高借条。同年9月9日至10月29日,张某某归还本息10240元。共计诈骗15928元,其中既遂11964元。
4、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又以上述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某向其借款10000元,实际支付8000元,以行规等理由诱使张某某签订12800元的借条。共计诈骗6800元,其中既遂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银行卡、借款协议等照片;
2.书证:超双“零用贷”费用明细确认表、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王某乙、王某甲、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丙、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押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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