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和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叶某某以虚构银行投资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润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叶某乙、郑某甲、郑某乙处骗得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陆续将大部分钱款用于股票投资,小部分用于支付三人利息,后因股票投资失败,无力偿还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以投资银行T+0项目,永辉清明果、年糖年饼等项目为由,提供虚假银行存款凭证并承诺投资月回报率为本金的3.5%,从被害人叶某乙处获取投资资金共计约人民币5888.255万元用于投资股市,扣除返还利息后,造成被害人叶某乙损失人民币578.31万元。

2.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以投资银行T+0项目为由,提供虚假银行存款凭证并承诺投资月回报率为本金的2.3%,从被害人郑某甲处获取投资资金共计约人民币1117.5625万元用于投资股市,扣除返还利息等,造成被害人郑某甲损失约人民币850.0058万元。

3.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以投资银行T+0项目为由,并承诺投资月回报率为本金的2.3%,从被害人郑某乙处获取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用于投资股市,扣除返还利息等,造成被害人郑某乙损失约人民币51.0223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0时许在闽侯县甘蔗街道甘蔗派出所值班室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融资融券合同、建行客户概览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借条、转账记录凭证、林某某个人存款证明、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情况、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情况、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情况、东兴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情况、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江某某、叶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宏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6.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7.其它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高风险投机活动,金额共计人民币1479.33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20年3月12日

附注:

(一)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三)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