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湖南省资兴市公民曹某某通过网上搜索卖石碾的相关信息,搜索到被告人叶某某从事石材买卖。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叶某某,问叶某某是否有直径165公分,高50公分,623麻石的中大型石碾卖,叶某某称有卖,曹某某要求到实地考察,叶某某表示答应。2018年6月份,曹某某和其合伙人李某某一同来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叶某某将两人带至漳浦县当地的**石材厂考察,称自己是该厂的业务员(实际叶不是该厂业务员,该厂实际也并不生产石碾),曹某某确认了**石材厂有石材加工销售的正规工商营业执照。曹某某从福建考察回家之后,叶某某主动联系曹某某,称如果需要购买石碾就要交5万元预付款,曹某某要叶某某从微信发了一份亲笔签字的书面合同照片过来(合同上卖方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石材厂,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是叶某某,买方未签字),约定订购石碾100个,每个单价1750元,2018年7月15日开始交货。曹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手机转账转了5万元预付款给叶某某。叶某某收取预付款后并未如期发货,预付款也被其挪作它用。2018年7月31日曹某某又到福建找叶某某,要其履行合同,叶某某答应8月底发货。到期后,叶某某仍未发货,曹某某要求叶返还预付款,叶某某以该款已用到其他工程,无力返还为由,拒不归还。2018年10月后,叶某某切断了与曹某某的联系,直到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买卖合同营业执照截图、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词;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预付款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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