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叶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6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介绍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向袁某某借款,后袁某某和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达成虚增借款金额82500元的借款协议35万元,在王某某转账给袁某某后,被告人叶某某让袁某某提取现金返还82500元。被告人叶某某以收取“过户费”的名义从虚增的借款金额中骗取袁某某30000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以帮助袁某某办理其所有的淮阴区**镇**城**幢**室的房屋房产证需要找关系等为由,骗取袁某某现金人民币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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