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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上线人员收购“四件套”(即身份证照片、银行卡、手机号码卡、银行U盾)是提供给网络诈骗等犯罪分子作案时转账使用的,仍在汕头市金平区**片区等处通过微信与上线人员微信昵称为“**”的男子联系,后被告人叶某某以本人身份在汕头市办理手机号码138*******的手机卡、**银行卡:62284801***********、U盾一枚。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叶某某将其本人上述“四件套”(即身份证照片、银行卡、手机号码卡、银行U盾)以500元销售给上线人员供网络诈骗团伙作案时转账使用。经查证,被告人叶某某上述“四件套”于2019年11月为被害人贺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接收赃款,其中为涉案转接赃款的王成社银行卡62170018***********接收8000元后提现,被害人贺某某被骗302728元。

另外,根据被告人叶某某供述,被告人叶某某和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等还于2020年1月在汕头市金平区**片区一酒吧合谋、联系后,共同到广东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东莞市**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原料有限公司及到东莞**银行办理企业公户,后将上述资料销售给涉案人员朱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得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材料,银行往来记录,办案说明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参与网络诈骗犯罪,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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