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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要套花呗,京东白条,信用卡的,来分期的找我。点数低,秒到。”2020年9月14日,杨某某因急于用钱,主动微信添加被告人叶某某为好友,并寻求花呗套现服务,被告人叶某某向杨某某提供了“远扬**”、“Y0**”两个收款二维码,杨某某扫码后通过花呗支付共计4万元。叶某某在收到套现出来的4万元后,将杨某某的微信拉黑,将4万元全部用于归还欠款及个人开支。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将杨某某恢复微信好友,谎称商家出现问题,暂时无法回款,可以自己的方法帮他追回4万元,骗取了杨某某的信任。2020年9月21日至10月4日间,被告人叶某某要求杨某某频繁扫码支付,采取前期支付全额返还、后期支付少量返还的方式,从杨某某处共骗取56800元,全部用于赌博等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收付款截图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琴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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