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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地福建省明某某**镇**路**路**号,福建省明某某**镇**路**路**号。2013年5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某某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以可以帮助余某某寻找越南新娘结婚为由,与被害人余某某签订婚姻介绍协议并让其交纳15000元订金。后叶某某以越南女孩嫁到中国需要办证费、路费,及其本人到广西办理越南新娘入关手续需要隔离费、住宿费、路费为由让余某某转钱,余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9月27日共计向叶某某转账人民币72000元。后余某某发现叶某某没有前往广西帮其办理越南新娘手续,余某某随即报警。

2020年10月28日叶某某在明某某雪峰镇被明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叶某某亲属替其退出赃款20000元。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累犯、刑事处罚前科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官:王  勇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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