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楼。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被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购买手机、流量卡、口罩微信群等作案工具,利用网络在“渡过疫情”微信群发布售卖KN95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4月10日以出售KN95口罩给被害人向某需要收取5000元人民币订金为由,骗取害人向某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塱**栋**房家中,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人民币到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的中信银行账户。被告人叶某某收取定金后,向被害人向某提供虚假提货地址,并到柜员机取款后失联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银行ATM取款截图、银行账户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向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晶晶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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