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27号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兴沥雄广场一奶茶店,谎称被害人以微信转账给自己,自己就会以支付宝转回等额资金给被害人。当被害人转账后,被告人遂用虚假的转账截图蒙骗被害人,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的人民币3500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又窜至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店,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人民币4000元。作案后,被告人将全部赃款挥霍用光。
同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禅城区创意产业园旁一奶茶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并当场缴获作案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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