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3日叶某某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马鞍山市和县**镇**养生宾馆以“麻将打手势”玩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4700元、宋某某3500元。
2、2019年2月3日叶某某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全椒县**镇**小站对面的**茶楼以“麻将打手势”玩假的方式骗取陈某某4200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退还被害人耿某某损失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检察官助理:陈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街道**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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