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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暂住处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阳光凡尔赛宫27栋901单元902号房间内,以虚构 “叶凡”身份添加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号,随后在日常聊天中继续以虚构身份对被害人张某某嘘寒问暖获取信任。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以做广告缺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5300元。2019年12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分4次用支付宝转账共计53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至被告人叶某某支付宝账户,被告人叶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所欠债务。2020年4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等联系方式及记录拉黑、删除,后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5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被害人张某某电话录音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595911****。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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