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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因生活拮据,便开始通过“连信”聊天软件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期间找过十多名男子聊天,均未成功骗得财物。2月16日,被害人曾某某通过“连信”聊天软件添加了叶某某昵称为“小仙女萌萌”的账号,叶某某谎称自己名为“张妍”,女性,25岁,江西省会昌县人,双方相互添加了微信,并在微信聊天的过程中以男女朋友相称。至2月27日,叶某某冒充女性多次以住宿、购买鞋子、生病等为由骗取曾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016元,并在曾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要求返还财物时将其微信拉黑,所骗取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3月10日,叶某某在江西省会昌县被抓获归案。3月11日,叶某某已将违法所得4016元人民币全部归还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以婚恋名义通过网络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0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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