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金某某代缴保险费,将金某某交的15万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2、2011年至2017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刘某某代缴保险费,将刘某某交的14000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3、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给祁某某和祁某某甲代缴保险费,将收取的3916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4、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郭某某、郭某某甲代缴保险费,将史某某交的8350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5、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石某某代缴保险费,将石某某家属交的1600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6、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孟某某的儿子代缴保险费,将孟某某交的12933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7、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石某某甲代缴保险费,将石某某甲交的4400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8、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刘某某甲代缴保险费,将刘某某甲交的4170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9、2018年和2019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吕某某代缴保险费,将吕某某交的1420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10、2018年和2019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吕某某甲代缴保险费,将吕某某甲交的1860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11、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给高某某代缴保险费,将高某某交的5400元保险费占为己有。
以上共计诈骗数额202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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