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胶州市人,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开发区井冈山路**公寓。因盗窃于2010年5月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没有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发现胡某发布的购买医用口罩的信息,遂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并谎称自己有口罩获取其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胡某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
2.视听资料: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峰
检察官助理:刘莉娜
2021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关于叶某某诈骗案(疫)指定管辖的批复_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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