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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061X,满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群众,现住绥中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和2013年夏季,被告人叶某某在时任**水库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邱某某(已判决)安排下承包并建设了**县**镇**村**屯移民房建设工程和**县**镇**村移民新居建设工程。被告人叶某某为表示对邱某某的感谢,于2011年中秋节前某日、2012年春节前某日,2012年端午节前某日、2012年中秋节前某日、2013年春节前某日、2013年端午节前某日、2014年春节前某日,先后7次到**县**小区邱某某家中送给邱某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邱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20年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住所地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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