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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虚假诉讼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1********,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本市河北区**路**家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间,赵某某(另案处理)为保证优先受偿林某某的债权,经与韩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编造赵某某之妻孙某某与林某某签订本金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的虚假借贷合同,并安排被告人叶某某冒充林某某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开立银行账户,以民事被告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2016年11月21日,韩某某以孙某某的名义,使用上述虚假借贷合同、借用其他银行转账凭证,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法院)对林某某及被告人叶某某提起民事诉讼,韩某某及被告人叶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同年11月23日,韩某某以孙某某的名义,申请和平法院冻结叶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万元获准。2016年12月7日,和平法院基于上述捏造的事实出具内容为“被告林某某偿还原告孙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500万元整作为两清”的民事调解书。

2018年9月27日,和平法院裁定终结孙某某与林某某、被告人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于2019年6月10日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2.同案犯赵某某、韩某某的供述;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借款合同、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承诺函、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书、民事诉状、财产保全申请、开庭笔录、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帮助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  颉

代理检察员:马文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附光盘一张)及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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