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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五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校生,案发前系*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实习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福州*乙建材有限公司子公司福州市*丙有限公司驾驶员同案人赵某某、向某某(均另案起诉)及证人韩某某、龚某某、“傻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负责运送混凝土的职务便利,与*甲公司承建的**工地施工员叶某某共谋,利用被告人叶某某在送货单签收的职权,虚构混泥土已倾倒的事实,侵占公司混凝土,并倒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对账合同单价为每立方米446.53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叶某某共计签收虚假交货单据13张,共计侵占23车立方米(以下简称“方”)混凝土,共计获利12400元,造成福州市*丙有限公司和*甲有限公司共计损失164323.04元,现已无法追回。其中叶某某伙同同案人赵某某、向某某侵占混凝土192方总价值85733.76元,伙同证人龚某某侵占混凝土124方总价值55369.72元,分别伙同证人韩某某、“傻某某”侵占混凝土16方总价值7144.48元、36方总价值16075.08元。

1.2019年12月2日5时许,在明知水泥未倾倒的情况下,证人龚某某让叶某某冒充施工员江某甲签名,签收了1张18方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叶某某5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1车18方混凝土价值8037.54元。

2.2019年12月2日20时许,同案人赵某某让叶某某冒充施工员雷某某签名,签收了1张12方的混凝土交货单据。随后,同案人向某某将12方混泥土以3600元价格转卖给同案人高某某。同案人赵某某通过现金方式给叶某某4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1车12方混凝土价值5358.36元。

3.2019年12月3日2时许,同案人赵某某让叶某某冒充施工员雷某某的签名,签收了4张共计48方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同案人赵某某将其中1车倾倒入工地,剩余3车36方倒卖给他人。同案人赵某某以现金的方式给叶某某好处费1200元。本次被侵占的3车共计36方混凝土总价值16075.08元

4.2019年12月3日18时许,“傻某某”经证人龚某某介绍,在明知水泥未倾倒的情况下,让叶某某在1张18方的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傻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叶某某6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1车18方混凝土价值8037.54元。

5.2019年12月3日21时许,在明知水泥未倾倒的情况下,证人龚某某让被告人叶某某在1张16方的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叶某某6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1车16方混凝土价值7144.48元。

6.2019年12月3日22时许,在明知水泥未倾倒的情况下,“傻某某”让被告人叶某某在1张18方的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傻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叶某某6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1车18方混凝土价值8037.54元。

7.2019年12月4日0时许,在明知水泥未倾倒的情况下,证人龚某某让被告人叶某某在1张18方的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叶某某6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1车18方混凝土价值8037.54元。

8.2019年12月5日3时许,同案人赵某某与施工员叶某某联系,让叶某某虚假签收了1张12方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同案人向某某将上述12立方混泥土以3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同案人高某某。由同案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叶某某5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1车12方混凝土价值5358.36元。

9.2019年12月5日20时许,在明知水泥未倾倒的情况下,证人龚某某让被告人叶某某在2张共计36方的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叶某某12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2车共计36方混凝土价值16075.08元。

10.2019年12月8日至9日期间,同案人赵某某与施工员叶某某联系,让叶某某冒充6号楼施工员江某乙签名,签收了2张共33方的混凝土交货单据。同案人赵某某、向某某将上述33立方混泥土以66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同案人高某某,并收取了额外300元等待费。同案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叶某某好处费1000元。本次被侵占的2车共计33方混凝土总价值14735.49元。

11.2019年12月9日18时许,在明知水泥未倾倒的情况下,证人龚某某给被告人叶某某2张共计36方的混凝土交货单,由叶某某欺骗施工员张某某混凝土已倾倒并让其签字。证人龚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叶某某1200元好处费。本次被侵占的2折共计36方混凝土价值16075.08元。

12.2019年12月12日9时许,同案人赵某某与施工员叶某某联系,让叶某某冒充7号楼施工员张某某签名,签收了6张共99方的混凝土交货单据。随后,同案人赵某某、向某某将上述99立方混泥土以198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同案人高某某,并收取了额外等待费600元。同案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叶某某好处费3500元。本次被侵占的6车共计99方混凝土总价值44206.47元。

13.2019年12月13日0时许,在明知水泥未倾倒的情况下,证人韩某某让被告人叶某某在1张16方的混凝土交货单上伪造施工员张某某签名,并现金支付500元好处费给叶某某,之后韩某某将该车混凝土转卖至他处。本次被侵占的1车16方混凝土价值7144.48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当日投案自首,其向*甲公司返还12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水泥买卖合同、任职通知、实习生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明细、交货单、通话清单、混凝土价格信息表、车辆追踪表、谅解材料、情况说明、承诺函、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江某甲、张某某、江某乙、韩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向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1100号价格认证书;

6.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江某甲、张某某、江某乙、韩某某、龚某某及被害人吴某某及被告人叶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向某某、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与他人共谋,各自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侵占单位财物,涉案金额达164323.04元,获利12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将其非法所得予以返还,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昌忠

检察官助理  陈燕青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居住地核实情况表》、《社会调查委托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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