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菏泽**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住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路**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本院因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期限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期限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菏泽**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出售的某某某一期某号楼C101、C102、C103三个储藏室的销售款共计130454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劳动合同、目标责任书、销售总额和明细、任职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爱民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路**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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