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先后雇用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卢某某、彭某某、林某甲、向某某和邓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区**街**路**路段**的**俱乐部(即广州**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招揽顾客提升公司酒水消费等业绩,制定“买牌”、提成等制度,统一卖淫收费标准,招募管理钟某某、周某某、贺某某和肖某某(均另处理)等多名商务员“坐台”并向顾客卖淫提供性服务。期间,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安排李某某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吴某某其担任副总经理,协助李某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黄某某担任商务部副总经理,负责商务部全面管理工作。梁某某荣担任商务部总监,负责商务员的培训和卖牌等工作。卢某某担任商务部行政经理,负责卖牌等工作。彭某某、林某甲担任商务经理,负责带商务员给客人挑选,并负责向顾客收取商务员的“坐台费”、“卖淫费”等工作,协助商务员卖淫。向某某担任后勤部经理,负责管理后勤、财务等工作,并多次协助商务员卖淫。邓某某担任出纳,负责计算嫖资和发放工资,协助商务员卖淫。2017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等人在**俱乐部组织他人卖淫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俱乐部抓获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卢某某、彭某某、林某甲、和向某某,在附近的**酒店、**酒店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俱乐部的商务员钟某某、周某某、贺某某和肖某某以及正在嫖娼的顾客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和林某乙(均另处理),并在上述人员处缴获移动电话等作案工具一批。2018年4月30日7,公安人员在柳州火车站进站口抓获梁某某。2019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本区南浦镇尚岛国际酒店抓获邓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同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南雄市黎口镇抓获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叶某某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