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广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高昌区公安局经刑事拘留;2019年2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别名叶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镇**街道,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3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小区**,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小区**,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管某某、岳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8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伙同亚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吐鲁番市高昌区**地下室经营**游戏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厅内公开摆放13台双人座“神秘小鸟”、2台6人座“海洋之星二代”、2台10人座“虎鹤双形”赌博游戏机,上述赌博游戏机可供45人同时操作使用,被告人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约213万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获利约6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获利约60万元;亚某某获利约80万元;李某乙获利约13万元。
2、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二楼经营**游戏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厅内公开摆设11台双人“神秘小鸟”、2台10人座“虎鹤双形”赌博游戏机,上述赌博机可供31人同时操作使用,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三人各占股30%,每人非法获利约5万元,三人共计非法获利约15万元。
3、2010年4月左右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吐鲁番市**路**超市旁一楼经营**游戏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厅内公开摆放2台8人座可供16人同时操作使用的“钓鱼高手”等赌博机,大洲游戏厅法人代表为黄某某,其中黄某某夫妇占股35%,刘某某、赵某某共同占股35%,张某某夫妇提供赌博机占股30%。被告人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约132万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共同获利约55万元;黄某某、刘某某共获利约55万元;张某某、钱某某共获利约20万元,李某丙获利约2万元。
二、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岳某某系吐鲁番市高昌区**酒店股东,2017年10月25日,四人同意将**酒店水立方水疗会所以200万/年承包给李某丁(另案处理),并约定洗浴会所利润由酒店和李某丁6:4分成。后李某丁召集刘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戊(已判决)等人管理水疗会所,由李某戊协助组织失足妇女在水疗会所卖淫,所得收入由酒店财务统一管理、发放,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岳某某作为酒店股东,明知有失足妇女在酒店水疗会所内从事卖淫,为获取非法利益,未予制止,甚至在酒店管理层会议上还提出要求酒店其他部门学习洗浴会所管理经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游戏厅工商档案、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转账记录、游戏机认定为赌博机的分析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技师提成及明细表、洗浴场所租赁协议、**酒店会议纪要、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亚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海某某、日某某、连某某、夏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木某某等19名赌客的证言;易某某等6名嫖娼人员、代某某等6名失足妇女、井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管某某、岳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岳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嫖,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二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春秋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管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起诉书28份。
4.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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