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新村**幢**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新村**幢**号。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系浙路渔82**6船、浙路渔82**5船股东。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驾驶的浙路渔82**6船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浙路渔82**5船组成对船驶入大陈附近海域禁渔区内使用最小网目尺寸23毫米的拖网非法捕捞2网,共捕得马鲛鱼、鳓鱼、水潺等渔获物50公斤。2020年4月29日5时许,浙路渔82**6船被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另查明,第十七、十八、十九基点的连接线以西我国沿海为拖网渔轮禁渔区。自2014年6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东海拖网类(除虾外)最小网目尺寸为54毫米。
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交纳海洋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通告及附件、命令及补充规定、渔获物处置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扣押情况说明、船舶航行轨迹图、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网具网目尺寸说明书;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咸赏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现均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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