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在本市海珠区鹭江东约新街60号门口,因车辆避让问题发生争执。叶某甲在停车后返回上址,与对方相互殴打,后打电话给其儿子被告人叶某乙到场,被告人叶某丙及同案人杨某某、“大头”(均另案处理)闻讯后一同赶到现场。五人分别持铁棍、削刀、徒手殴打对方,致被害人黎某甲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随后,被告人叶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次日,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自行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三名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卷宗3册6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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