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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报捕后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报捕后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报捕后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3日,于2019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联丰村,从事保暖内衣面料的拉毛、烫光、定型整理及纺织品销售等,于2015年投入生产。

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均是白龙桥镇联丰村村民。三人以********公司排烟有异味、机器运作有噪音等理由多次纠集人员到该工厂内吵闹,并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导致该工厂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后*******老总王某某提出让叶某某等人外出租房给补偿的方式,让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三人不再举报,不再到工厂吵闹,得到三人的认可。经协商,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给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三人现金6万元,并签订了由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所提供的协议。叶某某分得2万元,陈某某、陈某某各分得1.7万元,其余由三人分给同村的一起参与闹事举报的何某某、何某某兄弟俩各3000元。

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在2015年得到补偿6万元后,认为是一条生财之道。2016年2月,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又要求王某某支付2016年度外出租房费用,扬言不给补偿就继续闹事或到环保部门举报,被害人王某某迫于威胁,以叶某某等人租房补偿的名义,支付给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三人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签订了由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所提供的协议。当场叶某某分到6万元,陈某某、陈某某各分到5万元,三人分给做中间人的陈某某2万元,分给同村的一起参与闹事举报的何某某、何某某兄弟俩各1500元,其余款项仍在陈某某、陈某某处。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一人到*******,要求王某某补偿2017年度的费用,王某某迫于威胁,答应给叶某某6万元,叶某某嫌少,威胁不要再开厂了,不给足钱还要举报,后王某某不得不以向叶某某租赁房屋的名义,支付给叶某某人民币9万元,但实际上王某某并未使用叶某某的房屋。

2017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到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金华市********有限公司,以王某某工厂生产产生污染为由索要“外出租房补偿”,在索要未果后,将王某某办公室内的茶杯、热水壶等物品砸毁,将办公桌子上的电脑推翻。

2018年初,被告人叶某某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支付租赁其房屋的第二年租金,王某某推脱称经济紧张暂时无法支付,后迫于叶某某压力,于2018年8月13日在婺州城市广场附近支付叶某某人民币2万元,叶某某对数额太少心生不满,遂继续向环保局继续举报。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万元。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 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传唤归案。2019年5月10日,叶某某将人民币190000元退还,陈某某将人民币75500元退还,陈某某将人民币75500元退还。2019年4月6日,陈某某将陈某某、陈某某给其的2万元人民币退还。2019年4月29日,何某某妻子郑某某将陈某某、陈某某给其的人民币4500元退还。2019年4月29日,何某某妻子董某某将陈某某、陈某某给其的人民币4500元退还,全部退还款37万元公安机关归还了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和4月20日分别谅解了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希望司法机关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营业执照、项目备案通知书、公司简介、协议、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情况说明、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说明、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金华市环境保护局文件、财产租用协议、危险废物处理协议书、排污权交易联系单、企业承诺书、金华市宏景织物整理有限公司《日拉毛10吨后整理生产线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浙江中实检测技术公司的验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意见、8890便民平台事项受理办结单、2015年以来环保举报受理单、专门的网络平台受理,环保局对举报人的答复反馈、谅解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

2.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录音内容记录;

5.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

检察员:周月倩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3********;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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