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98********,哈萨克族,高中文化,辽宁**大学**,住辽宁**号,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号**房。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51999********,哈萨克族,高中文化,沈阳**大学**,住辽宁省**号,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小区**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别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51995********,哈萨克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镇**村**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马某某、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20时许,在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会馆工作,遇见被害人热某某与其朋友额某某等人到该会馆喝酒。叶某某因同乡情谊,与热某某等人到一起喝酒,并打电话将被告人马某某、别某某邀请到该会馆一起喝酒。次日5时许众人准备离开时,热某某发现其手机不知去向,让其他人帮忙找寻手机,后又发现手机在自己兜内。叶某某误以为热某某怀疑在场人员偷拿手机而不满,与热某某产生口角,热某某推搡叶某某,叶某某用拳头击打热某某的头面部,马某某、别某某也上前帮助叶某某殴打热某某,三人用拳头将热某某头面部打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热某某颌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马某某、别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额某某、李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某、马某某、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马某某、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马某某、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广胜
代理检察员: 庞连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马某某、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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