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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街**号。200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中山市小榄镇**路**号路段,盗得被害人林某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TL6*****-**型白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中山市小榄镇**路**号(**停车场),盗得被害人张某婷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6020铃Q型白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2日晚7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东怡网吧抓获被告人叶某某。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蕾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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