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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8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129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余庆县**乡**村**组1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因无钱用,在万州区网吧内3次盗取他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391元,销赃获利5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万州区百安坝驰色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程某某睡着之机,将其1部OPPO A11手机盗走,销赃获3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74元。

2.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万州区百安坝驰色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徐某某睡着之机,将其1部华为P40手机盗走,销赃获240。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49元。

3.2020年8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万州区益佳新诺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郑某某在网吧34号位置睡着之机,将其1部魅族魅蓝E手机及手机壳内身份证盗走,将手机销赃获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68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起获身份证发还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搜查笔录、购机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20]14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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