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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福建省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易超市,盗走被害人魏某某的两包芙蓉王香烟。

2.2020年6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附近的六易超市,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两包硬中华香烟。

3.2020年6月2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兰庭新天地旁的**超市,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包软中华香烟。

4、2020月8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附近的**超市,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两包硬中华香烟。被盗的两包硬中华香烟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平面图、监控视屏截图、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廖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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