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4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大安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路路段,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奥迪Q7车内的一块价值人民币1067元的翡翠项坠;
2.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府**店内,盗走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苹果iphone6Spuls手机(无法估价);
3.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府**店内,盗走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收银台处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
4.2019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路**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两轮五星钻豹电动车(无法估价)。
2019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路边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并扣押到一块翡翠项坠、一部iphone5s手机、十二根七匹狼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翡翠项坠等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收款收据、转让协议、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姜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中宝金银珠宝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翡翠项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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