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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20000704****,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广东省**市**区****居委会河背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蕉城区公安局刑警队业务楼五楼办公室内窃取周某某被扣押的苹果X手机一部。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615元。

二、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蕉城区公安局刑警队业务楼五楼办公室内窃取缪某某被扣押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882元。

三、2019年8月1日至8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ONECLUB酒吧、深圳市**区***红酒直营店先后4次以消费的方式从缪某某苹果7PLUS手机微信、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盗刷9021元。

四、2019年7月19日至8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CITYPLUS酒吧、“虾工厂”龙虾店等地多次以消费或者套现的方式,从周某某苹果X手机微信、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盗刷17618.94元,从缪某某苹果7PLUS手机微信、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盗刷27432元。

2019年8月5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大万文化广场抓获被告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谢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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