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叶**,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汉川市**镇**村**组,现住:瑞丽市**路**号**房,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6日10点30分许,被告人叶**至瑞丽市姐告自贸区吉茂商场208号摊位,将被害人吴**的一块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
2、2020年10月28日09时至14时许,被告人叶**至瑞丽市姐告自贸区林森宾馆内的铁棚摊位,将被害人玛**的一块玉石毛料盗走,后被叶**切割成三块(编号5-01、5-02、9-01)。经鉴定编号5-01、5-02的玉石毛料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20年10月28日18时至20时许,被告人叶**至瑞丽市德龙珠宝夜市B东区136号摊位,将被害人张**的一块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10月29日10时09分,被告人叶**至瑞丽市姐告自贸区吉茂商场086号摊位上,将被害人玛**的一块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人民币12000元;
5、2020年10月29日15时41分,被告人叶**至瑞丽市南卯街友谊旅社**房间珠宝摊,将被害人李**的一块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
6、2020年10月2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叶**至瑞丽市德龙珠宝夜市B东区82号摊位,将被害人王**的一块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
7、2020年10月29日19时45分,被告人叶**至瑞丽市德龙珠宝夜市B东区194号摊位,将被害人赵**的一块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
8、2020年10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叶**至瑞丽市德龙珠宝夜市B东区195号摊位,将被害人梁**的一块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叶**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侦查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性。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检察官助理:孙玉清
2021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证据卷、文书卷各1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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