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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组。2001年11月6日,因为犯抢劫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桃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桃源县**镇境内,盗窃电动摩托车4台,价值人民币(下同)8390元,销赃后获赃款520元,已经挥霍。

1、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桃源县**街道自来水公司宿舍,见被害人余某某一辆停放在宿舍楼角落里未上锁的黑色电动摩托车,遂立意盗窃,便拿出随身携带的钢丝做的盗窃工具,将该电动摩托车盗走。叶某某将盗得的电动摩托车卖至桃源县**镇**处,所得赃款280元,己被其挥霍一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440元。

2、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桃源县**街道**印刷厂内,将被害人万某某一辆停放在宿舍楼下,未上锁的红色台翔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210元。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桃源县**镇商城附近,在**学校前一铁皮棚里面,见被害人江某某一辆旧的电动车停放在里面,且未上锁。于是叶某某便靠近该电动车,见此电动摩托车大灯处的壳子有破损,便从破损处将电动车的电线扯了出来,搭上火后,把该电动摩托车骑到了桃源县**桥附近。由于该电动摩托车电量不足,叶某某便找了一辆摩托车帮忙将盗得的电动摩托车拖往桃源县**镇。在回**的路上,叶某某以24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动摩托车卖给收废品的店子。所获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950元。

4、201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桃源县**居委会院内,见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粉色雅迪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停放在院内宿舍楼道口充电,且未上锁,叶某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用钢丝做的实施盗窃用的工具,插进该电动摩托车的钥匙孔里,将电动车通上电后,将电动车及其充电器一起盗走。在回桃源县**镇的一偏僻小路旁,将电动车的车牌以及GPS都扔在了路边,随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骑回了**镇供自己日常使用。2019年11月20日,本局民警在**镇抓获被告人叶某某时,将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也一并查获。被盗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侦查报告书;8.指认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9.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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