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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3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号**号。2014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附近。当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见布吉街道中兴路**家园**阁**商铺的二楼窗户未关闭,遂采用攀爬方式、从未关闭窗户进入上述商铺二楼,从而进入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酒庄内,经搜索后将被害人许某某摆放在该处的洋酒蓝带马爹利三瓶、马爹利XO三瓶偷走。

上述洋酒经鉴定,总价值为96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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