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在龙港市**宾馆一房间睡觉之机,修改张某某手机支付宝密码,先后五次将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内共计人民币23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将全部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随案移送清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检察官助理:谢彬彬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06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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