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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86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取保候审,因故意重新犯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月24日、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5日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5次到瑞安市安阳街道聚鑫城小区2栋3单元一楼的快递室内窃取快递包裹共计11个,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叶某某窃取被害人阮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童装17件,售价人民币1243元;被害人郭某甲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毛衣1件,售价人民币219.83元。

(2)2019年11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窃取被害人林某甲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针织外套1件,售价人民币541.61元。 

(3)2019年11月2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窃取被害人林某乙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芝麻糊1罐,售价人民币85元。

(4)2019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窃取被害人李某甲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棉服1件,售价人民币243.04元。

(5)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窃取快递包裹6个,其中被害人吴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超能洗洁精3瓶,售价人民币52.25元;其余5个包裹内有鞋子、床上用品、外套、羽绒服等物品,于同月7日已退还快递员。

2、2020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厦B单元和C单元的一楼快递室,窃取快递包裹3个,其中被害人郑某甲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苏泊尔牌电压力锅1个,售价人民币409元;被害人郑某乙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盘碗1套,售价人民币40.84元;其余快递包裹内有黑色瑜伽裤1件,现已被公安机关扣缴。

3、2020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润锦苑小区的快递室,窃取被害人徐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棉服2件,售价人民币789.24元。

4、2020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小区的快递室,窃取快递包裹1个,内有黑色打底裤1件、紫色裤子1件,现已被公安机关扣缴。

2019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聚鑫城138号2楼尊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内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安阳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退还全部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陈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林某甲、李某甲、郭某甲、林某丙、郑某甲、孙某某、吴某某、李某乙、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瑞安市东山街道凤凰头村,联系电话1760677****。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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