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街**城**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广场二楼**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白色iphone手机,实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街**城**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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